委员会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委员会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委员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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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李前伦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鲍伯颖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余爱华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周家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前炎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  凯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冷  雪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  然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  维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周  捷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含树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易华荣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冉  婷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陈水元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王军涛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符宇航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晓斌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锦培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倪幼美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游丽娟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王  霞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林  海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魏学兵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姜  敏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云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专委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湖北省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指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内设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协会会员在董事会秘书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反映会员诉求、汇聚会员需求的工作;

(二)搭建董秘之间的沟通交流、联谊平台,建立董秘之间加强联系的工作机制;

(三)协助组织董秘的业务培训、资质考核与认定、执业能力测试与评价,积极传导与董秘工作有关的监管政策和信息;

(四)征集董秘的工作诉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研究,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五)积极研究探索董秘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六)组织制订董秘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公约,提高董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从业水平;

(七)按照协会统一规划,参与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参与建设董事会秘书专业人才库;

(八)加强与其它各专业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委员会建设视界,推动委员会专业化发展;

(九)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委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组成以协会会员现任董事会秘书为主。协会会员的现任董事会秘书自动成为委员会委员,离职董事会秘书自动取消委员资格。经本人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保留离职董事会秘书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主任委员从副主任委员中产生,由协会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二)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可连任。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或委员会建议,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主任委员资格。

副主任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其副主任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以现场形式召开。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委员会重要决策事项;

(四)拟定与董秘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或业务规范;

(五)修订委员会工作规程;

(六)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协会及委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时,副主任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副主任委员会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副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副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授权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副主任委员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指派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秘书处应当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委会的协会联络人,负责专委会与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专委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参与专委会会议,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及简报;

(三)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起草、制作、管理、送达期货发展相关文书;

(五)其他应当由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董秘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董秘职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相关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所在机构谋求不当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2年8月16日起生效。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专委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并经湖北证监局审查同意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内设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协会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了解会员投资与并购诉求、汇聚会员需求、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二)搭建会员与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联谊平台,建立会员单位与投资并购主体之间加强联系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开展投资并购的相关实际操作案例及理论研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提供相关建议;

(四)研究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路径,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发展水平;

(五)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投资并购相关专业问题的交流、探讨,协助协会进行上市公司业务培训,提高上市公司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业务技能;

(六)建立、维护投资并购案例库;

(七)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委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专委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5名。

第六条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二)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员可连任。委员更换由协会提名或委员会建议,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数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批准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如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拟定与投资并购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六)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协会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指派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秘书处应当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委会的协会联络人,负责专委会与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专委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参与专委会会议,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及简报;

(三)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起草、制作、管理、送达投资并购相关文书;

(五)其他应当由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2年8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