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借鉴了注册制理念,优化了定向发行审查机制;
二、取消了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
三、允许挂牌同时发行,引入自办发行,完善授权发行机制,提高融资效率;
四、允许发行人在完成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降低资金闲置成本。与
五、明确了发行人实施定向发行前,不得存在尚未完成的股份回购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六、调整了关联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回避表决的持股比例要求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七、为避免歧义,对挂牌同时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措辞表述进行了调整。
过渡期:
发布之日起施行。